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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天津市教育系统2020年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智慧化校园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项目类型分为新建项目、升级改造项目与运维项目三大类。各类项目包括硬件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平台、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信息化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信息化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决策全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设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负责校内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批立项、技术论证指导、实施过程监管、项目考核验收、运行督察与整改。

第五条学校成立信息化项目专业评审小组,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信息化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计划,申报信息化项目,负责项目管理、执行和普及推广,推动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的提升。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维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三、项目管理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须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信息化2.0》《职业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标准》和智慧校园建设目标进行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政策文件和标准进行建设与管理。

3.符合学校智慧校园建设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4.符合学校数据标准和共享开放要求,原则上须接入学校统一服务平台和数据管理中心,实现平台对外服务和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

5.符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了解软件版本的差别及授权的合法性,建立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定期开展正版软件使用自查工作,严禁使用非正版软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强化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对校内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立项备案。经智慧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天津职业大学采购审批表》中归口部门意见一栏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业务主管部门一栏实行双签管理。先由资金归口部门进行审批,再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审批,之后进入后续立项与采购流程。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天津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立项。项目立项后,应由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项目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和管理实施人员,全程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管理流程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确认系统满足上线条件,予以开通。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做好系统运行记录,服务器和系统运行日志至少保留半年以上。对于系统运行异常或无法运行的情况,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置。

四、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校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落实网络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原有自建自管服务器及信息系统的信息化项目,须及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备案,严格执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服从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要保管好具有管理权限的账号,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将账号借他人使用,不得随意利用他人的账号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相关人员发生岗位变化或离岗时,应当及时调整系统访问权限、更改密码或者关闭账号。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负责人须定期进行应用系统及服务状态监测,做好记录,及时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的追究。信息化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开展信息安全工作,造成发生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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